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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政府采购网上商城管理暂行办法
2018-12-21 10: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省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以下简称“网上商城”)实施的直购采购、竞价采购等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网上商城是以“互联网+政府采购”为基础,充分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集网上交易、网上服务和网上监管于一体的电子化平台。

第四条 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高效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 网上商城商品管理及采购行为应当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 山西省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为网上商城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网上商城管理规则,监督管理省级网上商城采购活动。

第七条 网上商城运营运维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网上商城的平台搭建、技术支持、数据维护、数据安全、运营管理、供应商审核、商品上架审核、商品信息变更、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交数据分析、报告等。

第二章 采购当事人权责

第八条 采购人、供应商为网上商城采购当事人。

第九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省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条 供应商指依法纳入网上商城供应商库,向采购人提供货物、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二)执行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

(三)按照网上商城采购程序实施采购;

(四)按照网上商城采购订单进行收货、验收、付款;

(五)与供应商发生纠纷的,按照网上商城采购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积极实行绿色采购,对纳入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强制或优先采购,对纳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七)财政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机制,加强网上商城采购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网上商城采购工作,按规定做好用户账号、工作流程及操作权限的配置维护。

第十三条 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与实施计划,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时须在网上商城系统中填录备案信息;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商品或服务,鼓励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进行采购,采购人可依照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无需备案及录入备案信息。

单位所在地不在太原市的采购人,通过网上商城进行政府采购活动,需事前确认供应商是否具备在本地供货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能力。

第十四条 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所提供货物、服务应符合国家和山西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按用户注册协议及承诺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供的产品质量、配置、服务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准;

(二)加强库存、价格等商品信息维护管理,确保商品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可靠;

(三)网上商城商品价格调整、商品主要属性、服务承诺等可能影响履约重大信息变更的,供应商应在变更发生后及时提交信息变更申请;

(四)及时确认网上商城订单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五)提供商品必须与采购人采购订单上的物品一致;

(六)承诺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供应商应配备专人负责网上商城交易相关业务工作,包括商品及服务信息的维护,采购业务处理,以及业务咨询、纠纷处理等。

第三章 供应商及商品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供应商参与网上商城采购活动,应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平台完成供应商注册,加入“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库”。

第十八条 供应商入库,应当由财政部门委托运营单位审核确认后生效,财政部门应当同运营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网上商城商品入库,由供应商提交产品信息,运营单位审核后,其产品信息正式生效。

第二十条 供应商发布和维护的商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交的商品属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必须是列入当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其他产品应为可查询的市场通用商品,且为该品牌原厂生产商品;

(二)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同期自营平台或实体卖场商品销售价格;

(三)供应商应当具备良好的本地化供货、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能力;

(四)商品的市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网上商城同步调整和更新;

(五)供应商应保证上报材料和发布商品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如存在弄虚作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网上商城注册和交易资格自动终止:

(一)自主申请注销;

(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

(三)受到“政府采购市场禁入”行政处罚,且在执行有效期;

(四)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情形的。

第四章 采购方式和流程

第二十二条 网上商城采购分直购采购、竞价采购两种采购形式。

直购采购适用于市场价格透明且价格波动幅度不大的商品,具体流程为采购人直接向供应商发起订购,供应商进行配送供货或提供服务等。采用直购采购方式的,应当优先选购质量优良、服务良好、价格合理的商品或服务。

竞价采购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多、价格波动较频繁,通过竞价能体现价格优惠的商品,具体流程为采购人发起竞价单,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响应报价,网上商城系统自动按照报价最低的规则推荐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可以按采购计划或采购需求合理选择网上商城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大于等于20万元、小于30万元的应当采用竞价采购方式,采购金额小于20万元的两种采购形式均可。

第二十三条 采取竞价采购的,供应商有效报价不得少于3家。供应商有效报价不足3家的,系统会自动认定竞价失败,采购人可以重新发起竞价。

竞价采购应发布采购公告,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1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供应商可在规定的竞价时间内报价,但仅可报价一次,竞价截止时最低报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供应商响应报价期间,采购人不得随意改变技术和服务要求。

第二十四条 供应商接到采购人直购采购订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直购订单确认,5个工作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采购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发货。

采购人应在竞价采购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竞价订单确认,供应商应在成交结果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确定的采购标的、规格型号、成交金额、成交数量、技术和服务等事项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采购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发货。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确需撤销成交结果或采购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报财政部门备案。竞价采购结果撤销的,系统应将原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改为废标公告。

第五章 履约验收

第二十六条 采购订单或合同生效后,供应商应按协议、合同约定提供商品及服务,及时将商品、发票等配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人应及时予以确认。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收货或接受服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单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及评价,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网上商城系统。网上商城系统将根据验收评价规则,计算供应商“满意度指数”,更新供应商信息并公布。

采购人完成采购评价30日内,可对供应商进行追加评价。验收通过后30日未进行评价的,网上商城系统按100%满意度自动记录该次评价。有特殊情况需延期验收的,双方应事先达成一致意见。

验收发现供应商在履约中存在问题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当及时发起结算,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支付方式可使用公务卡支付、转账支付或支票支付。

网上商城采用货到付款或账期结算方式,其中账期结算周期一般不超过45日。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服务承诺以及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规定,履行商品更换、退货、修理等售后服务。

网上商城采购商品的保修期限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保修期满后,如供应商继续提供维修、保养服务,有关服务及所需材料、配件收费,按采购合同约定价结算。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流程,对网上商城各有关当事人,在效能、价格、诚信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分级预警设置。各有关当事人应及时处理预警信息。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预警处理的监管,对预警处理不及时的,可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扣减“满意度指数”、限制操作权限、取消相应资格等措施予以惩戒。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在网上商城采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供应商被查实存在违规行为的,由财政部门对其在网上商城中作出诚信扣减、预警、单一商品下架、商品全网下架、供应商注销退库等处理,并由相关部门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发生一次,扣减诚信分10分,给予预警,单一商品下架:

1.存在商品销售价格高于同期自营平台或实体卖场商品销售价格的;

2.发布的商品信息前后出现品牌、价格、图片、属性等不一致、重复等情况的;

3.发布商品选择类目与商品不相关的;

4.发布的商品与实际不符,包括夸大、过度和虚假宣传的;

5.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

6.恶意利用规则、误导采购人获取虚假商品销量、评价、满意度等的;

7.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响应或确认采购订单、合同的;

8.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发票的;

9.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采购人协商变更合同主要条款的;

10.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供应商以上行为累计达到3次的,暂停网上商城3个月交易资格,责令整改,并予以通报。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商品全网下架、供应商注销退库:

1.提供虚假信息获得网上商城供应商注册、成交资格的;

2.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4.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擅自更换配件、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的;

5.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6.向采购人、财政部门、网上商城运营运维单位等有关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运营单位负责对省本级网上商城供应商的商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价格抽查、市场调查,督促供应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发现供应商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经调查属实的,应移交财政部门查处。

第三十四条 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一)歧视、限制、排除和区别对待入库供应商;

(二)未经财政部门同意,违规设置如信息广告等收费增值服务、擅自收取或变相收取供应商费用;

(三)私下撮合交易;

(四)篡改、提供虚假商城信息;

(五)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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