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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仪器设备(物资)验收的相关规定
2014-06-17 11:36  

太原工业学院仪器设备(物资)验收的相关规定

 

    一、验收方式

    (一)自行验收。单价5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批量2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物资)由用户单位的仪器设备(物资)使用者组织3人以上验收小组与供应商一起进行验收,填写《太原工业学院仪器设备(物资)验收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和入账手续。

    (二)监督验收。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或批量2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物资),用户单位组织仪器设备(物资)使用者、供应商、技术专家和国有资产管理处人员组成四方验收小组共同参与验收。由用户单位负责组织验收,供货商、技术专家(要求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参与验收、国有资产管理处监督验收,技术专家由用户单位推荐确定。填写《太原工业学院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或《太原工业学院大宗仪器设备(物资)验收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和入账手续。

    二、验收要求

    (一)验收条件。对需安装调试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所购仪器设备对环境条件的要求,做好装机条件的准备工作。

(二)验收内容。验收根据合同条款、招投标材料、供货清单、产品说明书、样品等进行。验收内容包括外观数量、技术质量和设备技术资料等:对所购设备开箱清点,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仪器设备的外观有无破损,检查数量是否齐全,品种、规格、型号、材质等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仪器设备在安装调试工作完毕、培训工作结束且由承接技术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试运行之后,各项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设备随机资料,如仪器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检验合格证、保修单等是否齐备。

(三)验收期限。用户单位对国内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资)到货一周内进行开箱验收,需要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应配合供货商对设备的各项性能、指标进行测试,填写《太原工业学院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原则上在2周之内(另有约定的除外)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并组织验收小组对其进行验收;国外、境外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资)应在索赔期(即货物到港起90天)内完成验收。

    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根据合同督促办理验收工作。如不能如期验收的,用户单位需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并拟定计划验收的时间。

    三、注意事项

(一)购置的仪器设备(物资)在开箱或安装调试过程中,如发现名称、型号与投标文件不符,应予拒收,如有数量、质量等问题时,要及时与供应商联系,在合同的有效期内选择退、补、换货,索赔或提供再次调试、测试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属于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物资),应及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做好善后手续。

(二)仪器设备验收后,随机所附的设备技术资料与其他相关资料各使用单位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据为己有;5万元(含)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后应将原始资料存档案馆。

    (三)凡因工作失误影响验收工作进度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因把关不严或不按时验收导致超过索赔期而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四、本规定适用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的仪器设备(物资)的验收,其他单位的验收工作可参照有关内容执行。

 

附件:一、《太原工业学院仪器设备(物资)验收表》

      二、《太原工业学院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

      三、《太原工业学院大宗仪器设备(物资)验收报告》


附件【太原工业学院仪器设备(物资)验收表.docx已下载
附件【太原工业学院大宗仪器设备(物资)验收报告.docx已下载
附件【太原工业学院大型仪器设备验收报告.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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