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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
2020-09-14 09:48  

附:

太原工业学院院内自行采购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自行采购工作,发挥院系及相关单位在采购中的作用,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太原工业学院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院内自行采购”是指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为批量或单项采购预算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采购项目。

第三条 自行采购坚持“谁采购、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凡经审批的自行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采购小组实施,具体负责本单位采购及相关事项。项目单位对采购需求、预算编制以及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 采购小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组长一般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并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单位在认真调研、集体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质量第一、货比三家的原则进行采购。也可采用网上竞价方式采购(后期考虑)。

第五条 自行采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避免化整为零现象发生。项目单位要严格把关,凡能打包执行学院集中采购的应打包采购。

第六条 院内自行采购项目申请采购时,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填写《太原工业学院自行采购申请表》,落实采购项目的名称、经费来源及预算、采购需求等,按照《太原工业学院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采购。

第七条 采购方式和程序

(一)1万元以下耗材类采购项目,项目单位自行审批后可直接组织采购,由财务处按有关要求审核支付。

(二)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通过自行比价的方式进行采购,采购过程需填写《自行比价采购记录表》(5万元以上采购项目需提供供应商盖章的《自行采购询价函》),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三)预算金额10(含)万元—30万元的采购项目通过自行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谈判采购公告信息和成交结果要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主动接受学院和社会的监督。项目单位组织采购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报名供应商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谈判,填写《自行谈判采购情况登记表》,谈判小组成员需包含一名从学院评审专家库中选取的非本单位相关专业人员。所有谈判小组成员均应在采购情况登记表上履行责任性签名。谈判采购登记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八条 自行采购合同由项目单位按照比价或谈判结果签订,按照《太原工业学院合同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审签后,与中标(成交)人订立书面合同并组织实施。采购总价小于1万元的采购项目可不签订合同(进口设备或用户有要求的除外)。

第九条 项目单位自行组织供货后进行验收,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及付款手续。服务类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验收;仪器设备类的验收由项目单位按《太原工业学院仪器设备(物资)验收的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入账及付款手续。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采购工作资料并立卷归档备查。

第十一条 自行采购工作应按《太原工业学院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纪律与监督有关条款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院内自行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学院监察、审计、财务、资产等部门对各单位自行采购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对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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