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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部部务会议制度
2022-11-09 16:3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资产管理部管理运行机制,着力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部门管理体制,促进议事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太原工业学院职能部门部务会议制度(征求意见稿)》精神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好部务会议,是加强管理效能建设的需要,是抓好工作落实、促进工作提速提质的重要环节,是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防止权力暗箱操作,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和构建和谐、廉政、勤政机关的有效措施。

第三条 部务会议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着力提高本部门部务会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凡属应由部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部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部务会议研究决定。内容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纪委的工作部署和计划;

(二)制定和审定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

(三)研究和布置重要业务工作;

(四)讨论决定经费使用和内部机构调整方案等;

(五)研究队伍建设,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罚聘任等重要问题;

(六)研究确定本部向学校党委、行政、纪委的重要请示、建议和工作报告;

(七)其他需要部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及学校党委、行政、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部务会议议题一般由部长确定,也可由有关事项的承办人提出,报请项目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确定。重大事项会前须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经同意后召开。

第六条 部务会议的议题及时间和地点,一般应提前半天及以上通知到与会人员,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必要时在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七条 部务会议由部长或受部长委托的副部长召集并主持。部务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八条 部务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为资产管理部处、科级干部。根据会议主题,结合工作实际,可以适当扩大参会人员范围,吸收相关人员参加。

第九条 参会人数不足应到人数三分之二时,原则上不召开部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需召开部务会议,应将会议议题通知未参加人员并征求意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向召集人正式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第五章 会议决议

第十条 部务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主持人要组织参会人员对会议议题进行深入讨论研究,充分听取和尊重参会人员的意见。参会人员要积极负责地提出工作计划和建议,对错误的意见,要勇于提出批评。

第十一条 部务会议实行部长负责制。在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部长做出最后决定。受委托副部长主持的会议,一般由该副部长最后作出决定;重要事项需请示部长后决定。如暂时不能作出决定,要明确说明。

第十二条 如情况紧急,部长可采取灵活方式与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必要时请示分管领导,及时处理。事后应形成书面记录,说明事由、与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沟通商议情况、处理过程与结果等,与会议记录一并妥善保存。

第十三条 部务会议作出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在会议之外发表与决议不同的意见。

第十四条 部务会议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研究的议题要记录完整,对不同意见要真实完整记录。会议记录表述要全面、完成、清晰、准确,会议记录的项目须包含下列内容: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会议主持人;出席与缺席会议人员姓名;会议记录人;会议讨论发言详细记录;会议决议及通过决议的情况。部务会议记录应编号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记录须呈送分管校领导审阅。

第六章 实施执行

第十五条 部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部务会议形成的决定,有关人员均须认真执行,按照程序和时限办理,及时向部长汇报办结情况,不得无故拖延、推诿。对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部长、副部长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落实情况。如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做出调整,必要时向分管校领导和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八条 部务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按规定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重大问题的决议或决定还应向分管领导和学校党委汇报。

第七章 会议纪律律

第十九条 会议讨论时,每位参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同时认真听取其他人员的发言,部长或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部长宣布会议决定时,其他人不能再发表新的意见,影响会议决策。

第二十条 凡属应由部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自作主张,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对部务会议有不同意见,可保留本人意见,或向分管校领导反映。但在分管校领导或学校党委、行政、纪委未作出改变前,须无条件执行部务会议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讨论决定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的问题时,本人须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 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对因泄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八章 自查总结

第二十三条 部长要在切实组织落实部务会议制度的基础上,每年6月、12月底前认真开展部务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的自查总结,自觉接受学校党委、行政、纪委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对存在问题不足及时整改到位,不断落实部务会议制度。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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