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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仪器设备及办公物资采购审批及采购程序
2014-06-19 15:26  

     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仪器设备及办公物资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山西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等法律法规及《太原工业学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我院仪器设备及办公物资的采购按如下规定进行审批和采购。

    一、审批程序

    1、各单位凡使用财政性专项资金采购的,必须经采购单位负责人、主管院领导、院长审批,按采购程序采购。

    2、各单位凡使用非专项资金采购的,需先经财务处落实经费并根据采购的金额按如下规定审批:单次采购金额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下,需经采购单位负责人审批;单次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需经采购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院领导审批;单次采购金额在3万元以上需经采购单位负责人、主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审批后,按如下采购程序采购。

    二、采购程序

1、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填写《太原工业学院采购审批表》并按上述程序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经审核上报后,省财政厅批复为分散采购的,由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调研及采购。

2、一次性采购金额大于5万元(含5万元)的,需按太工党发〔2013〕9 号《太原工业学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填写《太原工业学院招标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及《太原工业学院招标参数确认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监察室备案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采购。

    3、一次性采购金额大于10万元,按第2条采购流程方式办理,同时按太工党纪发〔2012〕37号《关于对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填写《政府采购项目基本情况统计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监察室备案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采购。

   4、凡属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内的货物采购,必须根据采购金额额度按以上程序审批,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报省财政厅审批后,按相关规定采购。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4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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