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晋财购[2015]78号
山西省2016-2017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我厅制订了《山西省2016-2017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并经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现予印发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采购人应当按照“应编尽编”的原则完整编列政府采购预算,落实采购项目资金来源、细化采购品目、明确采购需求,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或超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不得采取隐瞒真相或变造采购内容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不得通过化整为零手段规避公开招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不得补办政府采购手续,不予支付采购资金。
二、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无需编列政府采购预算及报备政府采购计划。但采购人应当建立并完善自行采购活动的内控机制,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原则,明确采购、财务、业务等相关部门在采购活动中的岗位职责,分设需求确认、组织采购、合同验收等不相容岗位,采购过程要有详细记录,做到“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工作,必须按照确定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科学、完整地报备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合理安排采购进度,以提高采购效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四、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不含立项前的前期服务),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
五、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制度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论证,经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购买。
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授权财政管理实行省直接管理的县级人民政府行使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职权。为方便单位,省直垂直管理、统一管理的市县级机构可按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七、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我厅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我厅另行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