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需求(性能描述):
(1)技术要求的标准按照实际需要填写,技术参数/功能要分类清楚、条目清晰、描述准确,能够体现采购标的物的类别、功能和规格档次。
(2)技术要求必须高于或等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技术指标必须采用共性技术参数或标准,不能将某一品牌产品的技术指标(规格、型号、尺寸、重量、体积、替代码、英文字母等)设定为技术需求指标。
(4)技术参数应以“≤”、“≥”、“±”、“-”等符号设定为区间数值,不得设定为定值。
(5)技术需求无法通过技术参数或技术标准来描述的,可通过对采购标的物的功能、性能的描述来完成。
(6)采购的产品中需实质性满足的主要性能、功能或国家部委有明文规定(须提供相关部委文件)的参数须以“★”标注,评审时作为实质性满足条款进行符合性审查。
(7)非单一产品采购的货物类招标项目,须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核心产品前加“※”号标注,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8)技术要求不能填写与技术参数、功能无关的其他内容,如提供什么样的证书、检测报告、截图、与某产品同品牌、与现有设备品牌相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