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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
2022-06-29 11:35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明确要求,全面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靠前发力、适当加力,高效发挥政府采购助力稳定经济发展的政策功能,持续提升积极的财政政策效能,助力我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政策措施通知如下,请严格执行、加快落实。

一、充分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按照“应留尽留”原则,各预算单位要充分执行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政府采购政策,从即日起对2022年度预算中未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预留或者预留份额不足的进行细化调整,明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措施及其金额。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全部预留给予中小企业,确因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政策要求或者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详细说明依据及原因,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调整;4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灵活采用整体预留、设置预留采购包、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合同等形式明确预留的具体金额,尽可能多的将采购预留给中小企业,确保中小企业合同份额。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工作的指导,按季统筹、及时调整,确保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占全年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比例达到40%。

二、依规公开政府采购项目意向

各预算单位要按照规定公开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60日内一次性公开,并按季度进行更新;预算执行中新增政府采购项目要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应当尽量提前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山西分网和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原则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公开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公告发布)开始前30日,做到采购意向公开不遗漏、不延误,充分保障市场主体及时了解政府采购项目情况。涉密政府采购项目依据规定不公开采购意向。因不可遇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单位详细说明依据及原因,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可不公开采购意向。

三、发挥政府采购需求的统领作用

各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先明确采购需求后执行”的原则,围绕拟采购项目所需实现的目标,明确细化商务条件、技术要求、服务标准和划分采购包,分采购包确定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及价格构成要素等采购需求,以采购需求为引领,贯通采购预算、采购意向公开和采购实施计划、合同授予、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政府采购全过程各环节,严禁将政府采购项目分解为两个及以上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或者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不明确不完整而进行备案、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切实提高采购执行效率、质量价格和有效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采购政策效应。在编制审查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时,采购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结合拟采购项目的目标、市场竞争状况等情况,明确中小企业支持政策的具体措施和相应幅度。省财政厅制定政府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范本,并嵌入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强化执行。

四、提高政府采购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各采购单位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要在采购需求编制审查中予以明确,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一定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各地、各部门要高位区间落实政府采购评审优惠措施,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15%-20%,特殊情况的不应低于10%,采用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采购合同的,评审优惠幅度为5%-6%,特殊情况的不应低于4%。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为3%-5%或者在原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采用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采购合同的,评审优惠幅度为1%-2%或者在原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具体的评审优惠幅度在采购需求环节明确后体现在采购文件及评审标准中和落实在采购评审、合同条款和履约验收等环节过程中。

五、积极拓展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措施

各采购单位对同时符合绿色发展或者创新发展政府采购政策的中小企业,要采用阶梯递增的方式给予更大幅度的评审优惠支持,递增幅度不得低于可增长幅度的25%,直至达到采购政策规定的优惠幅度上限。在采购评审过程中,中小企业在满足采购实质性要求或者评分相等情况下视同为第一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优先获得政府采购合同。

六、严格工程项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各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60万元的各类建设工程为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严格执行支持中小发展等采购政策,积极采用预留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鼓励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高中小企业采购合同的获取比重。省财政厅积极协调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等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工作部署,加快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相关措施,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制度等规定和做法,确保政府采购政策可执行、易操作、快见效。

七、大力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

加强对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及结果的合规性、公平性、竞争性审查,坚决制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定或者歧视供应商公平公正参与采购活动,严格禁止非法定非必要增加采购办理事项、环节或者证明资料,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权益,高标准推动建设统一大市场。积极推行“承诺+信用管理”的政府采购准入管理制度,简化政府采购资格性审查,供应商在线承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规定要求后参与采购活动,不再按项目提供证明材料。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标准化、数智化建设,依法完整设立各采购方式的评审程序,科学合理确定采购评审事项及实现形式,明确细化采购价格构成要素及形成过程,支持有条件的区域或者机构建成可示范、能共享的政府采购标准评审场地。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及履行管理,新增政府采购项目需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足额按时支付资金,依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八、持续提升政府采购服务水平

政府采购项目免收采购文件购置费,供应商“零元”在线获取采购文件并参与采购活动。按照“能免立免、可减即减”的原则,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先行免收投标和履约保证金,集中采购机构项目稳步推进免收投标保证金,其他确需收取投标或者履约保证金的,减半确定保证金金额后以电子保函方式收取。全面推进“政采智贷”全线上融资服务,供应商可凭政府采购合同和自身信用状况,在线获取政府采购“无抵押、无担保、低利率、快办理”融资。推行政府采购预付款制度,采购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等情况,明确在合同签订后向中小企业支付不低于合同金额40%的预付款,支持中小企业良性高效履约。

九、优化升级全省政府采购“信息化一张网”

围绕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目标要求,坚持政府采购公共性的属性原则,7月完成采购政策执行、采购需求及实施计划、创优公平竞争、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驾驶舱”等功能的开发升级,优化采购执行全流程,嵌入执行文本范本,加强大数据统计、分析、报告和运用,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的便利度、友好度,有力发挥政府采购信息化系统的技术支撑效应。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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