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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2014-06-17 11:32  

太原工业学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招标采购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学院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和各级行政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学院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捐赠资金、科研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进行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经费数额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纳入招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地方)对招标采购适用范围及标准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国家(地方)对招标采购未作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有偿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第五条 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招标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七条 学院各单位的招标采购项目,须按照《太原工业学院招标采购项目申报审批表》的要求,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并经院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院成立招标采购领导组,负责研究决定招标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为纪委书记和项目主管院领导,成员由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组成。领导组下设招标采购工作组和招标采购工作监督组。

第九条 学院对招标采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校园规划与建设处、后勤保障处、教务处等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按各自分工分别成立招标采购工作组,组长由项目主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项目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组成,在院招标采购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

招标采购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归口管理的招标采购工作。

(二)接受招标采购申请,审核项目相关资料,确定招标采购实施方式;

(三)组织并做好项目的考察、论证、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以及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四)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采购项目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经营状况、技术力量等进行考察;

(五)组织招标答疑和工程现场踏勘,编制招标答疑文件;

(六)选派专业人员参与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选派代表参与项目评审;

(七)按照规定组织开标,公示评审结果,发布中标公告,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组织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监督合同执行,组织项目验收。

(九)完成学院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招标采购工作监督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在院招标采购领导组统一领导下,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

招标采购工作监督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拟订学院招标采购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对招标采购过程和相关事项进行监督;

(三)受理招标采购中的有关投诉;

(四)完成学院招标采购领导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招标采购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组由学院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不少于三分之二。评审专家组的评审结果将作为确定中标人的依据。

第三章  招标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凡采购限额达到下列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采购;采购限额不足下列标准,但可以实行招标采购的,原则上应实行招标采购。

(一)单台(件、套)价格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

(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

(三)单项合同估算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绿化等工程采购项目;

(四)医疗药品、图书、教材、膳食等大宗物资采购项目。

第四章  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学院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采购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二)只能从有限范围内的供应商中采购的;

(三)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匹配,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

第十八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五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项目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审查、受理招标申请,确定招标方式;

(二)审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

(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发出招标文件,根据需要对投标人进行考察;

(四)组织招标文件答疑;

(五)确定评审专家组成员;

(六)组织开标、评标,经公示后确定中标人;

(七)在校园网发布中标人公告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审查与会签合同。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对突发事件和抢修工程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可视情况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并在15日内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院所有招标采购项目,财务处应根据合同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予以办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招标采购工作监督组负责对学院招标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相关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招标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招标采购的执行程序,规范招标活动流程,做好相关资料的存档、备案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院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向招标采购工作监督组进行投诉和检举,招标采购工作监督组应按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参与学院招标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招标采购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学院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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