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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2024-03-21 11:3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落实国有资产管理主体责任,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科学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国有资产,根据国务院《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100号)、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晋财资〔2022〕70号)、《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晋财资〔2022〕69号)和《山西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晋教财〔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学院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划转和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学院国有资产在省财政厅综合管理的框架下,由省教育厅实施监督管理,学院实施具体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充分开展可行性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并进行公示,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履行集体决策程序。按规定应由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事项,应当在学院集体决策之后、于事项实施之前报批。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院长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学院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对全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提出决策建议,供院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进行决策。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议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三)审议学院国有资产使用、处置、清查、评估等事项;

(四)接受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的监督指导,定期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健全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学院资产管理队伍;

(六)研究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国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设在资产管理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拟订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全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学院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国有资产的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审核、报批和报备等工作;

(三)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的产权管理,组织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信息管理与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协助指导归口管理部门归口范围内资产的规范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总账管理及国有资产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国资委根据国有资产的类别、表现形式和各部门职责,确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归口范围内的学院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计划财务部负责货币资金、债权、债务等流动资产的管理;负责资产购置资金的预算、支付、核算工作,对全院国有资产的财务账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与资产管理部门的实物账定期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二)资产管理部负责各类资产(不含图书)的登记、处置、使用监督等管理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公用房、办公设备家具的管理;

(三)教务部负责教室和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负责实验类低值易耗品的监督管理;

(四)后勤保障部负责室外构筑物及附属设施、道路、植物的管理;院内公共区域设施、教室宿舍的家具及设施、医疗设施设备及药品等资产的管理;未出售职工住宅以及食堂、公寓、超市、浴室等与生活服务有关场所的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及相关印刷品、电子出版物、文献数据库等的管理;图书资产登记及处置管理;

(六)档案馆负责档案、文物和陈列品等资产的管理;

(七)基本建设管理部负责在建工程的管理及竣工后工程的验收、交接和资产登记入账工作;

(八)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标、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教育基金会捐赠物品登记造册、估价入账工作;

(九)科学技术部负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管理;

(十)网络与信息中心负责校园信息化建设有关的资产管理,学院互联网域名、相关设备、以及校园网与信息系统中存储和产生的公共数据等的管理;通信公司基站建设和监督管理。

(十一)上述未尽事宜,按照学院机构设置及职能分工确定。

第十一条 归口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学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根据归口管理资产的类别和学院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对本部门归口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三)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出租出借、处置的审核和可行性论证;

(四)接受国资办的监督指导。

第十二条 资产使用部门是指学院具体占有、使用各类资产的各个单位,其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资产使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树立国有资产“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意识,执行学院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二)设立专(兼)职资产管理员,按照相应的岗位职责负责本部门资产的具体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保管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三)按照资产管理的业务流程,做好资产申购、验收、领用、 登记、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报批手续,做到账实相符、责任到人,做好本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的资产信息维护工作;

(四)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配合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在盘点中发现账实

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整改,保证资产账实相符、 账账相符;资产需要调剂、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

(五)负责本部门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 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六)做好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动造成的资产变动实物交接和账务调整工作;本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或资产管理员变动时,应及时到院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七)配合完成对拟报废仪器、设备、家具等资产的鉴定和报废物资的回收、处置工作;

(八)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做好设备采购论证、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等具体管理工作;做好院外捐赠资产登记造册、估价入账工作;

(九)接受归口管理部门和国资办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建设、接受捐赠、租用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严格控制新增资产配置,不得配置与本单位履行职能无关的资产。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对资产配置数量、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厉行节约,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新增资产配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充分论证,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要加强对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避免资产闲置浪费。

第十七条 资产配置的主要方式包括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学院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学院要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要求,根据事业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并按照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学院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及政府采购预算程序如下:

(一)由使用部门按需求编制本部门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及政府采购预算,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论证报学院审议,计划财务部会同资产管理部编制学院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及政府采购预算,纳入学院年度预算并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审批。

(二)省教育厅根据学院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等,审核学院资产配置及政府采购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其中所列的资产配置和政府采购预算,作为学院配置资产的依据。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购置严格执行学院招标采购管理规定,对于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完成资产购置后,应当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 通过接受捐赠的方式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接受捐赠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二十一条通过自建形成的资产应由项目负责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相关规定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同时向审计部提交工程结算审计相关资料,并协助计划财务部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资产管理部和计划财务部依据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的使用应当首先保证学院事业发展需要。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执行学院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变动收回、清查盘点、维护等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四条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资产负有确保资产完整和安全的责任,须建立单位行政负责人、单位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人三级管理体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个人,各单位要安排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组织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因使用不当或者维护、保养、维修不及时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资产发生因使用人员变更、内部机构调整等变动,以及因闲置、待报废、使用人员离职等原因收回时,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并保证资产安全收回。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原则上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国有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国有资产管理报告中予以反映,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二十七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绩效评价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优化资产配置,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对于大型科研设施以及其他专业性较强的仪器设备,按省政府《关于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和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高校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学院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按相关规定执行,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院官网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定交易价格。

第三十条 学院国有资产应当切实保障教育科研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一般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

第三十一条 除闲置房产外,学院教学、办公、生活用房(包括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浴室等)不得出租、出借。

第三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晋财资〔2022〕70号)的规定提交材料,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三条 学院临时将场地等资产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院各部门申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文件,内容包括:拟出租、出借资产名称、产权情况、出租理由等,属于土地房产的,还应列明地址、出租面积等;

(二)权属证明和资产价值证明(资产卡片);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审批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后提交学院审议通过;

(二)由国资办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经批准的拟出租资产,由国资办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租金进行评估后,报省教育厅核准或备案。将资产出租给行政事业单位的,租金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除出租、出借给行政事业单位外,学院应以评估价为底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委托省级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招租确定承租人。公开招租未征集到承租人时,经省财政厅审批后按20%幅度调低租金底价后重新公开招租,招租仍不成功的,重新评估后,再行招租。涉及特殊事项不适宜公开招租的,应报省财政厅同意。

(五)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成交价格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承租人不得转租,还应载明:租赁期限、资产使用范围、租金、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等,出租合同文本格式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签订的出租合同应报送省财政厅。

第三十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学院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自然人、企业或其他非国有单位使用;不得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行政房管部门除外)出租、出借;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公有住房出租应当按照市场化方式出租,不得降低租金出租给本院职工居住。

第三十九条 学院将房产、车辆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应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四十条 出租国有资产,租赁期限一般应控制在6年以内(含6年),确需超过6年的,需提交学院审议,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十一条 学院利用房屋及构筑物、土地等资产与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合作建设科技园、产业园、大学生创业园等,须严格按照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规定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台账,对出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

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

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对外捐赠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学院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对外捐赠应当利用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学院不得向省教育厅所属单位相互捐赠资产。

(三)转让是指学院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

益的行为。

(四)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 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五)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继续使用。

(六)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货币资金损失、呆坏账损失、对外投资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发生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长期闲置、低效运行或超标准配置的;

(二)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三)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

(四)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六)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七)发生产权变动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学院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四十六条 学院处置国有资产,应严格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山西省教育厅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备案。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十七条 各使用部门在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八条 国资委要加强对资产处置过程的监督管理,按照批准的方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各使用部门在资产移交前应确保待处置资产的安全完整。经批准后允许处置的资产,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置。

第四十九条 学院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按学院规定程序执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报省教育厅审批。

学院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需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五十条 学院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公开方式转让原则上通过省级产权交易平台进行。除报废资产外,学院经批准处置国有资产时,应当以评估值为底价竞价转让。学院转让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院官网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五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收入包括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入、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收入等;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以及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资产出租、出借收入。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是指利用闲置的房屋、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单位和个人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使用费、占用费等收入。

(二)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学院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三)对外投资收入。对外投资收入是指学院单独对外投资或利用国有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国有资产收入。

第五十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收益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和收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流、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五十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所取得的税后租金收入,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出租、出借收入不得转移到所属单位账户使用,不得用于吃喝宴请等“三公”开支和购买赠送礼品、违规发放奖金、福利,不得以少收租金的形式抵顶单位或个人不合理的支出。

第五十六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交易费、搬迁运输费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省级国库。

学院按规定权限由学院批准处置资产取得的收益,留归学院,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十七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院,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院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处置收入,扣除投资收益以及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省级国库。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的;

(四)拍卖、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六)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学院整体或部分资产无偿划转的;

(二)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报废资产;

(四)学院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五)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学院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学院国资委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六十一条 学院开展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院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六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学院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学院出资所办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应当由学院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三条 资产清查是指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确定资产权属、确认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资产清查要以真实体现资产现状、资产使用状态,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为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清查制度和政策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省政府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对各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财产清查是指对各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各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六十七条 资产清查工作根据组织主体不同,分别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省财政厅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学院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我院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对报送的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二)由省教育厅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省教育厅应当向省财政厅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省财政厅同意立项后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三)由学院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学院应当向省教育厅提出资产清查立项申请,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明确清查范围和基准日等内容,经省教育厅同意立项后,在省教育厅的监督指导下明确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织清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并形成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上报省教育厅审核确认。

第六十八条 资产核实是指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根据国家资产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各单位资产清查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确认资产总额的工作。

第六十九条 资产损失的核销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报告和信息化管理

第七十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第七十一条 学院国资委负责每年组织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二条 学院国资办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开发使用资产管理功能模块,对国有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及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做好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网对接,及时将资产数据及变动信息导入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学院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水平。全面、动态地掌握学院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学院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学院各归口管理部门、国资办要全面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采用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有效维护学院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学院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要自觉接受省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纪委监委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对于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学院出资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后,上级部门就国有资产管理具体事项有新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以及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太原工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暂行)》(太工资产发【2012】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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